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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赵敬国律师团队代理的投资者诉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越(***)”或“公司”)证券虚***陈述责任***案件,迎来新进展,***正在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该案是投资者针对海越能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规事项,依据行政监管措施提起的索赔案件。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于2022年4月15日-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是否卖出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平台”自愿登记索赔。(赵敬国律师专栏)
关于海越能源信息披露违规案件。2023年4月29日,海越能源公司发布《海越能源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自查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报告期内存在通过供应商转移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2023年6月6日,海越能源发布《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载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6号)《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海越能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二、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2023年10月10日,海越能源发布《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25 号)《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程志伟***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海越能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2年4月15日-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是否卖出的受损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海越能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事项,已出现不止一次。2024年4月20日,海越能源发布2023年度报告,同日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载明2023年度审计期间,海越能源自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报告期内存在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资金占用款项余额为1,414.82万元。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海越能源股民索赔案件或再次达成调解,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登记。(ST海越***入口)
***条件:
海越能源:于2022年4月15日-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确定)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等。)